2005年10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婚礼胶卷遗失 公司是否担责
  我和妻子于2005年10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。同日我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杭州某扩印公司冲印,并预交冲印费50元,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我,印单上事先印好了“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,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”的字样。后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。我要求赔偿损失,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,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。请问,我能否要求扩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?读者小史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由此可见,你所述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是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。你有权要求扩印公司承担遗失胶卷的赔偿责任。